E-MARK认证
E-MARK标志简介
E/e-Mark 标志分为两种形式,一种是长方形外框,一种是圆形外框,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:
长方形外框: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,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,例如:车载充电器、车载灯具/电筒、车载气泵、车载按摩/加热坐垫、 车载风扇、车载电水壶、车载冰箱、车载咖啡壶、车载电视/音响、车载电动千斤顶、车载吸尘器、车载电动工具等等。
圆形外框: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,必须使用的产品,例如:挡风玻璃、安全带、前大灯等等。
E-MARK标志适合于哪些产品
E-MARK认证介绍
E-MARK认证基本流程简介
一. 咨询
您可以以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,向我们提出初步的申请意向(如:哪几类产品、具体的型号及规格、产品描述及产品图纸等)。
我们将根据您所提供的大致情况,向您建议最佳的认证方案,提出测试前的文件及图纸等资料要求,并初步估算相关的费用。同时,我们会向您提供《申请书》、《代理授权通知书》等文件以备填写。
二. 申请
请您将签字盖章的《申请书》、《代理授权通知书》返回我司,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的资料;
我们将在收到上述的文件及资料后,正式受理申请并确立项目号,同时拟定《认证代理委托协议》(双方缔结的认证业务条约,以明确相互的责任及义务,一式两份)。
三. 签约
请您将签字盖章的上述《协议》返回我司,并按《协议》条款支付相关费用;
我们将在收到签字盖章的《协议》和有关付款凭证后,指定项目工程师负责此项目,并选择与合适的实验室和工程师联系。
四. 技术支持(可选择)
应您的要求,我们的项目工程师会向您讲解与您的产品相关的标准及安全要求;安排预测试和结构预检;将中文资料译成英文等。
上述技术支持的费用水平将根据具体的工作量来确定。
五. 首次申请需做工厂检查
我们的项目工程师将协助工厂通过认证机构对工厂进行的首次检查。
已经通过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做工厂检查。
六. 厂商送样并准备技术资料
我们的项目工程师选择合适的实验室,并通知工厂测试的样品要求。工厂按要求准备好样机、产品描述报告和产品详细图纸送交给我们的项目工程师。
七. 送检
我们的项目工程师协助工厂通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测试,并及时跟踪认证项目的进展情况,反馈测试信息。
八. 重复测试
如测试出现不合格,工厂可以进行整改,再次送样,重复测试(我们的项目工程师会协助工厂进行样品整改);工厂也可以取消该次认证,等产品成熟后再重新申请。
九.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
在所有测试合格、资料准备就绪的前提下,可在三到四周内拿到证书。
十.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
工厂拿到证书后,发证机构可能会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检查。
十一. 后续服务(可选择)
在认证结束以后,我们可以根据您的不同要求提供一系列的年度服务,如:来往函件及资料的翻译、代付费用、更换修改页、申请变更等。
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,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 标志认证。
E 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(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,简称ECE)颁布的法规(Regulation)。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,除欧盟成员国外,还包括东欧、南欧等国家。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,不是强制性标准。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,也可以延用本法规。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,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。获得E标志的产品尤其是通过欧盟国家知名测试机构测试的产品,是为市场所接收的。国内常见的E标志认证的产品有轮胎、安全玻璃、汽车灯泡、三角警示牌、车用电子产品等。E标志认证的执行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。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,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E1—德国 E2—法国 E3—意大利 E4—荷兰 E5—瑞典 E6—比利时 E7—匈牙利 E8—捷克 E9—西班牙 E10—南斯拉夫 E11—英国 E12—奥地利 E13—卢森堡 E14—瑞士 E16—挪威 E17—芬兰 E18—丹麦 E19—罗马尼亚 E20—波兰 E21—葡萄牙E22 —俄罗斯 E23—希腊 E25—克罗地亚 E26—斯洛文尼亚 E27—斯洛伐克 E28—白俄罗斯 E29—爱沙尼亚 E31—波黑 E37—土耳其
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(EC Directives)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,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。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。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。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e1—德国 e2—法国 e3—意大利e4—荷兰 e5—瑞典 e6—比利时 e9—西班牙 e11—英国 e12—奥地利 e13—卢森堡 e17—芬兰 e18—丹麦 e21—葡萄牙 e23—希腊 eIRL—爱尔兰
整车: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,如客车、货车、摩托车、巴士及道路外的车辆
系统:制动系统,排放,噪声等
零部件:轮胎、轮圈、车灯与灯泡、喇叭、各种视镜、刹车、排气管、防盗设备、汽车玻璃、安全带、警示牌等
汽机车附属配件:安全帽、儿童安全椅、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
2002年10月起,根据欧盟指令72/245/EEC,以及修正指令95/54/EC的要求,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车辆、车辆零部件,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,根据EMC指令89/336/EEC进行的自我宣告不再有效,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/e Mark证书。也就是说﹐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(EMC)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﹒必须重新申领由欧洲国家交通部出具的E/e 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。